法規名稱: 臺灣省造林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及貸款業務,委由臺灣土地銀行辦理。並得由農會轉貸。
  前項委託契約應提報基金會審議後,由林務局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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