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會議時並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邀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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