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
      鄉鎮(區)公所予以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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