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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凡申請登記工人應繳送左列各證件: 一、本人身分證(驗畢即發還)。 二、本人二寸最近半身照片四張。 三、公民一人保證書一份。如擔任庫丁及行李班工作者,另覓具舖保。 四、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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