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登記工人應繳送左列各證件:
  一、本人身分證(驗畢即發還)。
  二、本人二寸最近半身照片四張。
  三、公民一人保證書一份。如擔任庫丁及行李班工作者,另覓具舖保。
  四、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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