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歲出預算,均應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為四
期。
二、歲入預算,應就其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歲入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
三、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外,應就全年度歲出預算數,配合計畫預
定進度,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並依左列規定妥為分配:
(一)經常支出預算應依工作進度按月分配,一般行政之行政管理經
費其上半年度各月份累計分配數,不得超過全年度預算總額二
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於分配表內敘明實際需要理由者,不在
此限。
(二)資本支出預算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支狀
況,適時核實分配。
(三)歲出預算分配表之每一計畫應按預算與計畫配合情形,加編預
算與計畫配合表。
(四)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
填列科目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列預算與計畫
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但最遲應於當年度終
了前一個月(即每年五月底前)循序申請辦理。
(五)總預算內所列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退職給付、婚喪生
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災害準備金
、賠償準備金經費,依事實需要,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統籌核定支撥。
(六)預算與計畫配合表所列之用途別科目,均應依該年度臺灣省總
預算編審辦法內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編列標準之規定辦
理,不得任意增加。
(七)歲出預算分配表右上角支用地區及支用機關二欄,均應注意填
明。其所屬機關分散各地,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處理者,本機
關與各所屬分預算機關均應分別另編歲出預算分配表,並填明
支用地區及支用機關,作為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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