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共有自耕保留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受理前條之申請案件後,應請鄉(鎮、市、區)公所或地
  政事務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放領當時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放領當時之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
      表、自耕保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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