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民備繳公糧稻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農民應於公糧徵收或繳納期間,持同公糧繳納通知單及保管收據,向委
  託倉庫辦理轉帳繳納,換領繳納公糧之正式收據,逾期辦理者,依各項
  公糧徵收或繳納規定處理,不辦理轉帳繳納公糧者,以未繳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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