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就診之被保險人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不符時
  ,勞保醫療院所應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留置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
  書,並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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