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68
人,瀏覽人次:
9221133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義肢給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被保險人裝配之義肢,應用國產品,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有關 之維修費用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如自願裝配外國產品或前條以外之義肢 者,其超過部分之費額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