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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 遷移時,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 攤販業者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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