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券發給時間如下: 一、低收入戶:原列冊低收入戶,於每年一月份低收入戶重新審查核定 後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二、身心障礙者: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配合當年度低收入戶審查核 定時間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年度中新增個戶(案),於申請核定之當月份發給。六月份以前核定者 發給一年份交通券;七月份以後核定者發給半年份交通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