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交通券發給時間如下:
  一、低收入戶:原列冊低收入戶,於每年一月份低收入戶重新審查核定
      後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二、身心障礙者: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配合當年度低收入戶審查核
      定時間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發給一年份交通券。
  年度中新增個戶(案),於申請核定之當月份發給。六月份以前核定者
  發給一年份交通券;七月份以後核定者發給半年份交通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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