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毀損樹木花草(包括任意摘折、砍伐、盜採或盜挖,損壞支柱
、護欄等),其非屬故意行為但自動申報處理者應賠償苗木補植費(包
括該規格之苗木材料費、栽植費、運費及支架費等),未自動申報者,
併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如屬故意行為,則併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需砍伐、遷移樹木花草者,應向建設局申報核准
。
未經核准私自砍伐、遷移、毀損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經申報核准者
,亦應於事後補植或回植,未還原者,準用前項以故意行為之罰則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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