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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補助範圍: (一)舊有傳統建築原有外觀修繕。 (二)新建築物申請採本府指定閩東傳統建築造型、外觀材料等規範, 其設計圖說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發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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