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辦理畜犬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地址變更者。
  (二)畜犬轉讓者。
  (三)畜犬死亡或失蹤者。
  前項第二款受讓人應檢具畜犬轉讓書,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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