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 內,辦理畜犬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地址變更者。 (二)畜犬轉讓者。 (三)畜犬死亡或失蹤者。 前項第二款受讓人應檢具畜犬轉讓書,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