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妨害鐵路、航空或其他陸上、水上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二、妨害郵件、電報、電話或其他電信之交通,尚未構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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