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工友均由管理機構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
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對於同仁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
,亦由管理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轉請勞保局及健
保局給付。
工友到職後如尚未辦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手續前,發生意外事故,
致受傷害者,管理機構應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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