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均由管理機構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 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對於同仁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 ,亦由管理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轉請勞保局及健 保局給付。 工友到職後如尚未辦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手續前,發生意外事故, 致受傷害者,管理機構應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