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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 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應在平交道兩 側設置限高門,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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