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
關卡將近之處。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 3」。海關寫
明關卡停車「遵4」。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5」。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
「遵6」。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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