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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 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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