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
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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