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
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
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
    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
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
;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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