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並增訂違反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準用相關條文之罰則;另修正原「按日連續處罰」為「按
次處罰」,理由同第四十八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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