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一 次撫卹金,如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並參照公 教人員撫卹之規定辦理。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但其服務年資如合於退休條件,按退休之標準發給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