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應視本公會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一
  次撫卹金,如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並參照公
  教人員撫卹之規定辦理。其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但其服務年資如合於退休條件,按退休之標準發給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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