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
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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