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定,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
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
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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