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
二十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
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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