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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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