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
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
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
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
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
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
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
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一、考量視訊股東會之召開,股東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為提供以
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
設備參與股東會,爰於第三款增訂後段,明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
至少提供前開股東參與會議之連線設備、場地及當場指派相關人員提
供股東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股東得向公司提出申請
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二、另考量如發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
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
期間內,不經章程載明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時,
因須視當時情境提供相關必要配套措施,爰於第三款增訂除書,明定
如發生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無須適用第三款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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