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
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
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
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
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
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立法理由〕 因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股東無實體會議可參加,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會,對於股東權益限制較多,為保障股東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
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特別決議)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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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
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
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
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
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
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
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
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一、考量視訊股東會之召開,股東僅能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為提供以
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適當替代措施,並協助其使用連線
設備參與股東會,爰於第三款增訂後段,明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
至少提供前開股東參與會議之連線設備、場地及當場指派相關人員提
供股東必要協助,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股東得向公司提出申請
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二、另考量如發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
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
期間內,不經章程載明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特殊情形時,
因須視當時情境提供相關必要配套措施,爰於第三款增訂除書,明定
如發生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無須適用第三款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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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
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
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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