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
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
    ,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期間之法庭
    之友意見書,應明定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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