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 ,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期間之法庭 之友意見書,應明定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