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9362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大法官會議

立法總說明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配合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於同日施行
迄今。考量法庭之友之制度設計,旨在徵求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
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參考,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
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
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書,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
應明定其效果,俾適當規制。爰修正本規則,於第六條之一增訂法庭之友
意見書違反本規則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並於第
七條明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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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
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
    ,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期間之法庭
    之友意見書,應明定其效果。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