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配合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於同日施行 迄今。考量法庭之友之制度設計,旨在徵求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 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參考,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 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 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書,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 應明定其效果,俾適當規制。爰修正本規則,於第六條之一增訂法庭之友 意見書違反本規則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並於第 七條明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 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法庭之友意見書之專業性,促進憲法議題審理程序效能及運作 ,如違反本規則規定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期間之法庭 之友意見書,應明定其效果。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