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於公眾聚集之處或灣曲小巷,馳驟車馬,爭道競行,不聽禁止者。 二、各種車船不遵章設置音號標記,或設置不合規定者。 三、各種車船行駛速率超過規定者。 四、各種車船載重超過數量,或載物超出車身船身一定之限制,不聽禁 止者。 五、渡船、橋樑經官署定有通行費額,私擅捊收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六、婚喪儀仗不依規定,或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官署,致礙公眾通行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