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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地區支付處完成支付之付款憑單第一聯,由第二科逐日彙編地區支付報 告工作底稿,併送會計室覆核入帳,仍將憑單第一聯退回第二科繼續辦 理未了事宜後保管,其係專用機器作業者,逕由第二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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