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
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
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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