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
一、衝撞事故:指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
    或撞觸。
二、出軌事故:指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火災事故:指列車或車輛發生火災。
四、平交道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
    撞。
五、死傷事故:指除前四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跳、墜車致發生人員
    死亡或受傷之情事。
六、設備損害事故:指除前五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
    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六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
    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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