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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 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其因受處分而解聘者,均不得發給退職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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