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
  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其因受處分而解聘者,均不得發給退職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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