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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 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 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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