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
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
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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