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
一規定之。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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