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出售森林主副產物以僱用山地人民採取為原則,其工資由
  鄉公所或縣政府視當地情形核定之。但屬於技術性質經縣政府核准者,
  得僱用平地工人從事採取。
  前項規定應在採伐許可書附帶條件內載明責令承採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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