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
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
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
,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
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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