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因故必須請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依各單位准假權責
  辦理(如附件二十)。並需經核准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未經核准先行離
  職者,以曠職論;如遇疾病或臨時重大事故,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家
  屬、親友或以電話、電報、快遞方式報告單位主管並代辦請假手續。如
  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者,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進用單位,按權責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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