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工友之懲處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服從指揮或糾正,情節尚輕者。
    (二)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者。
    (三)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上、下班代人刷卡及被代刷者,經查證屬實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勸不悛者。
    (三)駕駛車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者。
    (四)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致處理困難者。
    (五)在上班時間或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或依法究辦:
    (一)違反紀律或行為不檢,足以影響總處聲譽,屢勸不聽,情節大
          者。
    (二)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三)酗酒達法定酒測標準駕駛公務車輛者。
    (四)駕駛人員行車肇事,不予處理或擅自離開者。
    (五)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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