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依本法裁處之罰鍰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裁罰準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