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任意對外發言,如其發言影響本公會會務運作
  者,依第五章規定處分之。
  本公會設發言人一人,由理事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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