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屬於職權內之事項,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必要,得經 大會通過設專案小組,但對未發生之事項或假定問題,不得組設專案小 組。 專案小組之人數、人選及召集人,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 之,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不得參加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之議事,準用本章有關審查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