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應接受鄉公所及村辦公處之指導出工造林,並對山地保留地內
  苗木之培養、森林之保護,盡共同養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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