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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山地人民應接受鄉公所及村辦公處之指導出工造林,並對山地保留地內 苗木之培養、森林之保護,盡共同養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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