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算建築改良物折舊額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土地估價師公會、建築 師公會、建築業投資同業公會、財稅機關或工務機關所編製之各類建築 改良物耐用年數與殘餘價值表,參考當地地方習慣,按個別建築改良物 之實際使用狀態,由土地估價師視實際情況斟酌訂定其耐用年數及折舊 率後,再據以計算其折舊額。但使用定率法計算折舊額時,殘餘價格不 得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