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推算建築改良物折舊額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土地估價師公會、建築
  師公會、建築業投資同業公會、財稅機關或工務機關所編製之各類建築
  改良物耐用年數與殘餘價值表,參考當地地方習慣,按個別建築改良物
  之實際使用狀態,由土地估價師視實際情況斟酌訂定其耐用年數及折舊
  率後,再據以計算其折舊額。但使用定率法計算折舊額時,殘餘價格不
  得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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