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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
漁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漁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 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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