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
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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