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之外之警察機關
、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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